HB 6167.4-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4部分:濕熱試驗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濕熱環境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民用飛機上會經受濕熱環境的機載設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HB6167.1-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3試驗目的
本試驗確定設備耐受自然的或誘發的潮濕大氣的能力。預期的主要有害影響:
a) 腐蝕。
b) 吸收濕氣而引起設備性能的改變:
1) 機械性能(金屬);
2) 電氣性能(導體與絕緣體);
3) 化學性能(吸濕元件);
4) 熱性能(絕緣體)。
4設備分類
4.1 A類一經受標準濕熱環境的設備
標準濕熱環境常作為安裝在民用飛機、非民用運輸機和其他種類飛機的環境控制艙內設備的相應試驗環境。在這些飛機的環境控制艙內通常不會遇到嚴酷的濕熱環境。
4.2 B類一經受嚴酷濕熱環境的設備
安裝在環境非控制區內的設備能在更為嚴酷的潮濕大氣環境條件下工作,工作時間超過標準濕熱環境試驗規定的時間。
4.3 C.類一經受外部濕熱環境的設備
要求設備能在直接接觸外界空氣的條件下工作,其工作時間超過標準濕熱環境中規定的時間。
5試驗條件
5.1 A類設備一標準濕熱環境試驗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