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3-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3部分:溫度變化試驗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溫度變化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民用飛機上會受到溫度變化影響的設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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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6167.1-2014 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HB6167.2-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2部分:溫度和高度試驗
3 試驗目的
用于確定試驗樣品在高、低溫工作溫度極值之間變化過程中的功能性能特性。
注:本試驗不用于驗證設備在潮濕或結冰環境中的表現。在進行本試驗時,試驗箱應具備將濕度控制或調節在一定范圍內的能力,從而使冷凝降低到最小或不發生。
4設備分類
4.1 A類
飛機外部或內部設備,溫度變化速率不小于10℃/min。
4.2 B類
飛機內部溫度不控制或部分控制區內的設備,溫度變化速率不小于5℃/min。
4.3 C.類
飛機內部溫度控制區內設備,溫度變化速率不小于2℃/min。
4.4 S1類
飛機外部或內部設備,溫度變化速率大于10℃/min且具體數值已知,應在合格鑒定表(見HB6167.1
-2014中表1)中注明溫度變化速率具體值。
4.5 S2類
飛機外部或內部設備,溫度變化速率大于10℃/min但具體數值未知。
注1:滿足B類的設備也可以認為滿足C類。
注2:最小溫度變化速率大于10℃/min則認為是溫度沖擊。S1和S2類預定用于評估溫度快速變化或溫度突變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