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6167.15-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5部分:聲振試驗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耐聲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本部分規定的條件適用于設備在研制、生產階段進行耐聲功能試驗;也適用于在設備研制過程中為發現結構缺陷進行的耐聲持久試驗。
本部分適用于對聲振敏感的設備,有關標準應規定進行耐聲功能試驗和耐聲持久試驗的必要性,使用寬帶噪聲或是諧波噪聲以及適用的試驗聲壓級。
本部分不適用于在飛機上所處區域的總聲壓級小于125dB的設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3768-1996聲學聲壓法測定噪聲源聲功率級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絡測量表面的簡易法
HB6167.1-2014 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3 術語和定義
HB6167.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控制點 control points在聲振試驗室用來控制聲振試驗量級的傳聲器的位置。
3.2
聲壓場的最大不均勻度maximum non-uniformity of sound pressure field按照寬帶噪聲進行試驗時,任何兩個控制點上總聲壓級之間的最大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