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1-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實驗室環境試驗術語、正常試驗大氣條件、環境試驗條件允差、試驗設備、試驗樣品的安裝、試驗箱內空氣溫度的測量、多單元組成的設備試驗、試驗順序、敏感性試驗的試驗樣品配置、設備性能標準及環境試驗標識等。
本部分適用于民用飛機機載設備實驗室環境試驗,作為考核機載設備在本系列標準規定的環境條件下的功能和性能,但不能用于確定其使用壽命。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422環境試驗 環境試驗方法編寫導則 術語和定義
3術語和定義
GB/T242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最大負荷周期maximum duty cycle
周期性工作的設備進行最大額定容量下工作的最長時間和不工作(或處于低工作容量)時間之間的關系。
3.2
不工作 not operating除非專用規范中另有規定,不工作是指不給設備提供動力源。
3.3
溫度控制或溫度部分控制部位controlled or partially controlled temperature locations飛機內部空氣溫度依靠環境控制系統保持在規定的溫度范圍內的空間。
3.4
總偏差 totalexcursion參數從正的最大值到負的最大值的偏移量。
3.5
設備equipmenf包括使設備正確執行預定功能所需的所有部件或裝備,具體由制造方確定。